黄发改环资〔2011〕198号
关于印发《黄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和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开发区经发局、委各科室:
根据《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环资〔2011〕298号)的规定,我委参照省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委内工作规则》(鄂发改办发〔2011〕39号),制定了《黄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黄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规则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节能评估 审查 规则 通知
黄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1年5月22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黄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
审查工作规则
根据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和《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环资〔2011〕29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黄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规则如下:
一、节能审查申请的受理
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发改委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审批或核准的申请材料前,应报送节能评估文件(包括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下同)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发改委实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及相关科室在实行备案登记后,须告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黄石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及相关科室在受理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含申请报告)或节能登记表后,须分送委环资科一套。
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审查
市发改委环资科为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的审查部门, 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评审,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对节能登记表原则上不委托评审,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在申报项目审批、核准时,应同时报送节能审查意见。
三、节能审查意见的印发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委办公室编号便函印发项目单位,同时抄送委内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承办科室,作为项目审批、核准以及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四、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的分级
由市发改委报送省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由省发改委审查、备案;各县(市)区发改部门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或由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由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审查、备案;开发区发改部门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由开发区发改部门审查、备案。